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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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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保护困难妇女儿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组织、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涉案困难妇女和儿童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为主题发布4件典型案例。

这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安顺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六盘水苏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黔东南州宋某甲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黔西南州罗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作为,依法能动履职,强化与妇联组织、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拓展救助深度与精度,切实提升救助质效,制定多元长效救助机制,形成了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多元救助工作合力。

案例一

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精准滴灌式救助  困境妇女儿童  纵横协同  多元化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定,女,1978年8月出生;王某甲,女,2012年5月出生;王某乙,男,2019年8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韦某坤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子女。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韦某坤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贵州省镇宁县乡镇行驶,途中搭载王某明,当车辆行驶至某通村公路时,因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王某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坤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明无责任。案发后,韦某坤赔偿王某明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7万元。2020年3月6日,镇宁县公安局以韦某坤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0年8月31日,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某坤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17日,镇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韦某坤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救助线索,主动依职权及时开展调查,经走访核实,被救助人黄某定患有智力障碍及言语残疾(一级),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王某甲、王某乙尚未成年,其家庭系辖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案发前,王某明系该家庭的唯一劳动力,案发后,因王某明的死亡,整个家庭瞬间失去了经济来源,且韦某坤赔付的丧葬费已在王某明的葬礼上全数用尽。后在辖区政府的帮助下,黄某定等三人被送至该县福利院生活。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拓宽救助金获得渠道,帮助黄某定母子解决现实困难,该院因案施策,研究制定联合救助+听证破难+多元协同的开放性救助思路。积极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争取资金支持及工作指导,纵向联合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为使司法救助金获得有效管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局、司法局、妇联代表在县福利院召开公开听证,通过听证决定委托福利院对该笔救助金进行管理,当场与福利院签订了《委托发放救助金协议》,委托福利院管理发放司法救助金,确保用于黄某定等人的生活、医疗支出,并定期就黄某定等人的生活状况及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县妇联据此将黄某定一户纳入重点关心、关注对象。

为进一步凝聚更多力量支持,推动职能部门多元协同。2022年3月,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携手两救助·助力赢民心”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席会,通报该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与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县残联对黄某定一家进行回访。经回访,黄某定已住进了某医养中心,精神及身体状况都得到了较好的恢复,王某甲的学习也获得保障,但仍面临着持续性帮扶以及即将3岁的王某乙学龄前教育问题。基于此,该院再次向职能部门发出多元化救助函,携手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教科局对黄某定一家开展多元化救助: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镇政府将黄某定一户纳入预警线索监测管理,压实村级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定期跟踪回访掌握黄某定的基本生活情况;县教科局明确将王某乙安排于福利院附近的幼儿园就读,享受学前奖补资金,免除保教费与生活费,并赠送了生活用品,确保王某乙按时入园接受教育;县民政局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集中养育,黄某定一家继续享受城市低保金,同时将王某甲、王某乙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集中养育金调高,并指定福利院工作人员专人接送王某乙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的办理为切入点,主动与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司法局、县医保局、县教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妇联、县残联等十一个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踏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困境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开展联合救助、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因案制策,靶向救助,通过纵向发力、横向借力,用心、用情开展好救助工作,谱写了救助“大合唱”的主旋律;通过联合回访做好救助“后半篇文章”,汇聚多方力量,将临时救助向持续性救助转变,将对困境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关爱进行到底;同时以点带面,牵头制定《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把准救助脉搏,打通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过程中的堵点、难点,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案例二
苏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遗弃 未成年人  主动履职  法律监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苏某乙,女,2008年4月出生,系苏某甲遗弃案被害人,与苏某甲系父女关系。 

2022年4月16日,苏某甲将其女儿苏某乙(14岁)赶出家门,次日晚19时许,苏某乙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医院附近被车撞伤,因苏某甲拒绝接回,公安民警现场处置后将苏某乙送至六盘水市救助站,同月26日苏某乙被送至水城区救助站,期间救助站人员多次联系苏某甲,苏某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5月6日,水城区某镇将苏某乙接回,将其安排在水城区某镇某中学就读,苏某乙暂由所在村委监管。2022年11月22日,苏某甲因犯遗弃罪被六盘水市水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2022年7月,水城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苏某乙被其父亲苏某甲从家中赶出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直无人监管,滞留公安机关三日后被送到市救助站又转至水城区救助站,其间相关部门多次与苏某甲联系,苏某甲拒接电话。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主动履职,联合其所在村委将苏某乙从救助站接出,联系教育部门将苏某乙安排在某中学就读,并建议所在村委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所在村委负责人多次联系苏某甲要求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苏某甲明确表示拒绝,所在村委工作人员报案至水城区公安局,在水城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水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0日,水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月22日,水城区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苏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苏某乙母亲在其年仅三个月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年迈的奶奶共同生活,在苏某乙三年级时奶奶摔断腿无力继续抚养苏某乙,苏某乙便只能跟随其父亲苏某甲生活。2022年4月,苏某乙被其父苏某甲遗弃,流离失所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原则,将司法救助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办理。

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乙系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学习面临极端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特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给予救助。同时依托与民政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将该线索同步通报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开展综合帮扶。教育部门及时跟进,苏某乙所在中学以该案为契机制定了《关爱特殊学生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四个优先”,即学习上优先辅导、生活上优先照看、活动上优先支配、资助政策上优先考虑。苏某乙在校期间费用全免,班主任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随时与其沟通交流,有效开导其厌学问题。同时,基层组织也加入到帮扶工作中,由所在地村支书资助苏某乙每周50元的零用钱,在校期间由学校管理照顾,周末由村干部接回村里;学校还联合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关爱苏某乙,启动该中学教育基金会对其进行帮扶,直至苏某乙初中毕业以及后续升学就读费用;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金1万元,下一步还将继续收集有关资料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区妇联将苏某乙纳入重点服务对象,持续关注跟踪其学习生活。

案件办结后,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回访时,所在地村干部介绍,水城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苏某乙生活得到了有效改善,学习成绩排名靠前,与同学相处融洽,热爱运动。苏某乙班主任表示今后会一如既往关心关爱苏某乙,直至学业完成,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典型意义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该案办理过程中,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围绕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扶措施,逐一推动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教育、监护等迫切实际问题,改善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

案例三

宋某甲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黔东南州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境妇女儿童  多元化救助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建立长效机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宋某甲,女,2008年6月出生;宋某乙,女,2009年12月出生;宋某丙,女,2013年2月出生;宋某丁,男,2015年1月出生。四人均系宋某权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宋某武的子女,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2020年6月11日,宋某权酒后与其胞弟宋某武、宋某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宋某平被劝离现场,宋某权与宋某武继续争吵并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宋某权持刀将宋某武刺伤,宋某武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2日,三穗县公安局以宋某权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0年9月24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权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姐弟四人及其爷爷奶奶)经济损失10万元。

救助过程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强化部门联动,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宋某权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本案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联合刑事检察部门深入被害人居住地开展实地调查。经核查,宋某武家庭是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有八口人,父母年近八旬且身患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四个子女尚未成年,正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被害人妻子戴某妹长期身患疾病,无法外出务工。虽然法院判决宋某权赔偿戴某妹等人10万元,但宋某权本身也是贫困户,以打零工为生,无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实际执行。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宋某武被故意伤害致死,导致家庭失去唯一的经济支柱,案发至今宋某权未进行任何经济赔偿,其妻子和被救助人生活,教育陷入困境,面临辍学、因案返贫风险,属于困难妇女儿童特殊群体,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该院迅速启动上下联动司法救助机制,积极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和州委政法委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及时向戴某妹户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燃眉之急。同时,落实更加长效多元的救助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帮扶:一是协调县民政局给予民政临时救助,并将该户纳入低保范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协调县就业局向戴某妹提供保洁员公益性岗位,每月领取工资收入;三是协调县教科局明确专人定期跟踪姐弟四人入学情况,督促落实“三免”、“两补”等教育扶贫政策;四是协调县乡村振兴局和镇政府将戴某妹户纳入监测户管理,定期走访掌握该户生产生活情况,防止因案返贫;五是协调村委会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案件办结后,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到戴某妹家中进行回访,了解救助对象生活情况和就学情况,为其送去学习和生活用品,鼓励其树立信心战胜困难。同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与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与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制度上健全完善司法救助长效机制,促进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依职权为困境妇女儿童提供多元救助、长期关怀的典型案例。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坚持能动履职,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对因重大刑事案件陷入困境的妇女儿童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贫有所依、难有所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同时,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多元长效救助机制,定期开展司法救助跟踪回访,为困境妇女儿童协调解决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公益性岗位、教育扶贫等,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与长期关怀有效衔接,切实解决困境妇女儿童后顾之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四

 罗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贫困女大学生依职权救助多元救助帮扶健全协作机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罗某甲,女,2003年8月出生,系赵某虎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罗某乙之女,在校大学生。

2022年2月2日,赵某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途中撞倒行人罗某乙后弃车逃逸,罗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虎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6月24日,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7月20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虎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2022年7月,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工作中,积极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了解到罗某甲难以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即将步入大学校园,生活和学业面临巨大困难,遂主动告知罗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罗某乙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罗某甲的母亲在其幼年时与罗某乙离婚后再无音讯。本案发生后,罗某甲失去了经济与精神支柱,交通肇事责任人赵某虎家庭经济状况差,仅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后便无力履行其他赔偿责任,导致罗某甲生活特别困难,其大学学业也难以为继。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甲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有效凝聚各方力量,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困难,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安龙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支持,联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缓解罗某甲在生活和学业上的急迫困难:一是协调安龙县民政局及辖区政府将罗某甲纳入低保范围,每年发放低保金;二是协调安龙县教育局帮助罗某甲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了学费、住宿费等困难;三是安龙县妇女联合会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定期到其家中开展跟踪回访,关注家庭生活状况。

案件办结后,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将罗某甲纳入重点回访对象,办案人员积极鼓励罗某甲克服生活困难继续学业,重拾生活信心,主动与罗某甲所在高校辅导员沟通联系,详细掌握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并就学校奖助学金、勤工俭学政策等交换意见,共同鼓励罗某甲专心学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与安龙县妇女联合会印发《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对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作会商、综合帮扶、联合回访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传递党和国家对妇女的关怀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纾解了新入学女大学生家庭生活以及学业面临的急迫困难。同时,检察机关还同步开展多元化救助帮助,主动加强与妇联组织、民政、教育等部门协作配合,协调落实低保、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帮扶措施,进一步解决了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并持续跟踪被救助人的学业情况,切实让被救助人感受到司法温暖。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形成了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综合救助帮助的工作合力,体现了检察机关关心关爱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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